公務員貪污判刑多久?一文了解圖利罪、收賄罪及濫用職權罪
「利欲薰心,隨人翕張。」──黃庭堅《贈別李次翁》。
公務員貪污會判多久?收賄、圖利及濫用職權罪有何不同?《貪污治罪條例》是否只規範公務員?貪污在各大法典中均屬重罪,只要有收取不法利益或好處,即使不是金錢上的利益,也可能被認定為不法牟利。85885法律網將帶您了解《貪污治罪條例》的歷史與相關刑責!
什麼是貪污治罪條例?多少錢算貪污?
《貪污治罪條例》的歷史可追溯至1947年的動員戡亂時期。當時戰爭爆發、治安不佳,立法機關為了有效遏止公務員的貪污行為,於1963年頒布了《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》。此條例即為《貪污治罪條例》的前身,並自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後沿用至今。
《貪污治罪條例》的立法目的在於嚴懲貪污、澄清吏治。許多人以為此條例僅規範「公務員」,但事實並非如此,詳細內容將在下文進行說明。
至於「貪污多少錢才算貪污?」只要是不法取得的利益,無論金額高達萬元,或僅僅數十元,都屬於不法圖利,亦即貪污行為。
【收賄罪】構成要件與刑責
|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|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|
|---|---|
|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|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|
|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。 |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。 |
| 構成要件: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,公務員主動索求賄賂(要求)、與行賄者達成共識(期約),便構成犯罪。 | 構成要件: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,公務員主動索求賄賂(要求)、與行賄者達成共識(期約),即屬犯罪。 |
|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。 |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。 |
【行賄罪】構成要件與刑責
| 違背職務行賄罪 |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|
|---|---|
|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 |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 |
| 對於公務員,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,行求、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。 | 對於公務員,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,行求、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。 |
| 構成要件:行賄者提供某項好處或利益給公務員,期望公務員能做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。 | 構成要件:行賄者提供某項好處或利益給公務員,期望公務員能在職務範圍內提供優待或便利。 |
|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|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|
【圖利罪】構成要件與刑責
| 對主管或監督事務,直接/間接圖利罪 | 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|
|---|---|
|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|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 |
| 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,明知違法仍圖利自己或他人。 | 對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,利用職權或身分違法圖利自己或他人。 |
| 構成要件: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.具有故意意圖。 .違反法令,包括法規命令、職權命令、自治條例、自治規則、委辦規則等。 .須有獲利結果,為自己或他人。 |
構成要件:對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.具有故意意圖。.違反法令,包括法規命令、職權命令、自治條例、自治規則、委辦規則等。.須有獲利結果,為自己或他人。 |
|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。 |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。 |
【濫用職權罪】構成要件與刑責
最常見有以下兩種!
|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| 竊取或侵占(非)公用或(非)公有器材、財物罪 |
|---|---|
|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|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 |
|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。 |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、財物者;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、財物者。 |
| 構成要件: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,使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手段,使他人交付財物。 | 構成要件: .公務員有竊取或侵占行為。 .涉及(非)公用或(非)公有器材、財物。 |
|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。 | 第一項,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。第二項,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。 |
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會怎樣?
當然是依據《貪污治罪條例》來處理,承擔起該負的責任。不僅如此,根據《公務人員任用法》第28條第1項第4款 規定: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,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。」同條第4項並規定,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上述情形者,應予免職。這意味著,公務員如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,除依法應予免職外,日後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人員。
公務員貪污判幾年?
公務員貪污會被判多久?其實,只要瀏覽上表中《貪污治罪條例》的各項罪刑,就能發現貪污在眾多犯罪中屬於重刑,幾乎難以獲得輕判。因為公務員掌握的權力與資源遠大於一般民眾,但卻為了一己私利,去詐騙、圖利或提供不當優待,這不僅會違法,更嚴重破壞社會秩序。如果不加以管制、懲戒,一個國家可能會因此陷入混亂。
貪污治罪條例適用對象
在一般人的觀點中,通常都會以為《貪污治罪條例》只規範公務員,其實不然!公務員的身分固然應依《刑法》第10條第2項 判斷,但不具公務員身分者,若與公務員共同實行貪污犯罪,仍可能依《貪污治罪條例》第3條規定,以共犯論處。
稱公務員者,謂下列人員:
一、依法令服務於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,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,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。
二、受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,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。
簡單來說,公務員包含在政府機關服務者、依法授權處理公共事務者,以及受機關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。值得注意的是,若一般民眾或企業人員向公務員行賄,同樣會構成《貪污治罪條例》中的「行賄罪」而遭到起訴,並非只有公務員才會觸法。
貪污案件該如何爭取輕判?85885專業律師免費諮詢
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2443號刑事判決 ,被告原為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(臺北市殯葬管理處)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。被告違法經營禮儀公司,並與同案被告合作共同牟利。
法院審酌後認為,被告與同案被告共同圖利總額為 47,800 元,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,若犯第6條之罪且圖利財物在5萬元以下、情節輕微者,可減輕其刑。此外,被告在偵查過程中自白,並繳回個人全部不法所得,另依同條例第8條第2項遞減其刑。被告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,且案發後轉任里長期間亦無不法行為。綜合考量,法院裁定宣告緩刑5年,以促使被告自新。
本案被告能爭取到緩刑,主要原因在於其圖利金額不高,且無犯罪前科,案發後也無其他類似行為,因此法院裁定緩刑五年。宣告緩刑的同時也有附帶條件,包括支付公益金、提供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;若被告未依規定履行,緩刑宣告可能會被撤銷。
《貪污治罪條例》涉及刑責極重、訴訟程序複雜,實務上對於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皆具相當之專業門檻。面對相關法律爭議,建議應及早釐清案情全貌並研擬妥適之防禦策略,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