搶錢算強盜罪嗎?關多久與可和解嗎?竊盜、搶奪與強盜的構成要件差別

「我只是想幫朋友處理事情,卻被指控強盜罪,該怎麼辦?」事實上,強盜罪在刑法中屬於嚴重刑責,必須符合明確的構成要件,並非僅憑一方指控就能成立,民眾更需要了解《刑法》第320條第1項 的「竊盜罪」,以及同法325條第1項 的「搶奪罪」,了解這些刑責的差異,對釐清責任與後續自我保護都非常重要。

將由 85885 法律團隊解析竊盜、搶奪與強盜的構成要件、刑責差異,以及實務案例,幫助讀者快速了解法律規範、澄清自身立場,並提供實用應對建議,確保在遇到指控時,能妥善維護自己的權利。

搶錢就算犯強盜罪嗎?竊盜、搶奪與強盜的差別說明

很多人會搞混「竊盜、搶奪與強盜」的差異,尤其遇到搶錢案件時,會擔心自己是不是已經觸法,三者的最大差別在於是否使用暴力或威脅,竊盜通常是偷偷拿走財物,沒有直接威脅對方;搶奪則是當場拿走對方財物,但暴力程度較低,可能只是拉扯或嚇唬;而強盜則必須「使用暴力或威脅」取得財物,甚至可能傷害被害人,也能了解法律上的刑責落差,避免誤觸刑法。

竊盜、搶奪與強盜的構成要件差別與刑責說明

竊盜罪成立要件很單純:必須「秘密」取得他人財物,且沒有使用暴力或威脅,刑責通常較輕;搶奪罪則要求「當場」取得財物,但暴力或威脅程度不如強盜,法律處理上介於竊盜與強盜之間;強盜罪則必須有明確的暴力或威脅行為,甚至造成被害人傷害,刑責最重,最高可判處十年以上徒刑,甚至無期徒刑,舉例來說,如果你在路上直接搶錢並打傷對方,就是強盜;如果只是偷偷摸走錢包,是竊盜;在擁擠公車上拉走他人包包但未傷人,可能算搶奪。

刑責 竊盜罪 搶奪罪 強盜罪
法源 《刑法》第320條第1項 《刑法》第325條第1項 《刑法》第328條第1項
定義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強暴、脅迫、藥劑、催眠術或他法,至使不能抗拒,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,為強盜罪
構成要件 - 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- 有竊取他人動產之行為※若是竊取他人不動產,則會構成「竊佔罪」 - 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- 有公然搶奪的行為- 乘人不備、出其不意,未使人不能反抗 - 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- 實施強制手段,使人不能抗拒- 強盜未遂犯亦罰之
刑責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致人於死者,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犯強盜罪而致人於死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嚴重性 最輕微 相對嚴重 最為嚴重

構成強盜罪的關鍵因素?構成要件與法院判決說明

參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1 號刑事判決 ,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攜帶案件兇器麵包刀,對便利商店店員施以威脅、恐嚇,並取走收銀機內現金後離去。其行為涉犯《刑法》第330條第1項及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強盜罪,並構成《刑法》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。

另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857 號刑事判決 ,被告因缺錢花用,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先將被害人拉離座位、推至走道,再以右手摀住其嘴巴,並強行推入廁所內,隨後回到收銀櫃臺竊取財物。雖被告辯稱只有搶奪,但本案事證明確,法院依強盜罪論處。

從上述案例可以明確看出,所謂的強盜罪,必須同時符合兩個要件:

  1. 行為人具有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的不法所有意圖;

  2. 採取足以使被害人不敢或無法反抗的強制手段,例如持刀威脅或其他類似方式。

如果被害人仍有反抗或逃脫的機會,則有可能不成立強盜罪。由於強盜罪對社會安全危害重大,即使是未遂犯、預備犯,行為人仍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。

另須提醒,在第一則案例中,行為人攜帶兇器實施強盜行為,即構成加重強盜罪,刑度也會被加重。

強盜相關罪責 強盜未遂犯 強盜預備犯 加重強盜罪
法源 《刑法》第328條第4項 《刑法》第328條第5項 《刑法》第330條
法規 強盜之未遂犯罰之;與既遂犯同罪論處。 預備犯強盜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
構成要件 已實施強暴、脅迫等手段,但未取得財物即被終止犯罪。 已準備使用危險物品或採取危險行為實施犯罪。 1.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、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。
2. 毀越門窗、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。
3. 攜帶兇器而犯之。
4.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。
5. 乘火災、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。
6. 在車站、港埠、航空站或其他供水、陸、空公眾運輸之舟、車、航空機內而犯之。

什麼是「準強盜罪」?其特色與構成要件為何?

什麼是準強盜罪?與強盜罪又有哪些不同?準強盜罪的法規在《刑法》第329條 :「竊盜或搶奪,因防護贓物、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,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,以強盜論。」

換言之,準強盜罪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竊盜或搶奪後,為了掩護贓物、逃避逮捕或湮滅罪證,而對被害人施以強暴或脅迫行為。此罪與一般強盜罪在行為順序上有根本差異,但兩者的相同之處在於,準強盜罪中的「強暴或脅迫」行為,也必須達到「使被害人難以或無法抗拒」的程度。

刑責 準強盜罪 強盜罪
法源 《刑法》第329條 《刑法》第328條第1項
法規 竊盜或搶奪,因防護贓物、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,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,以強盜論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強暴、脅迫、藥劑、催眠術或他法,至使不能抗拒,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,為強盜罪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
構成要件 - 行為人已實施竊盜或搶奪
- 為了防護贓物、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,而做出強暴、脅迫行為
- 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
- 實施強制手段,使人不能抗拒

依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訴字第 37 號刑事判決 所述,被告在案發當天,帶著西式餐刀、螺絲起子、老虎鉗、T字鑽等兇器,到某酒店剪斷門口的鐵鍊安全鎖,闖入後偷走電纜線、房門、窗戶以及浴室設備零件等物品。

當被告準備離開時,剛好被被害人發現。為了逃跑,被告先揮拳打了被害人的臉,打傷了對方的鼻樑,也打落了眼鏡。接著,被告又拿出老虎鉗對著被害人威脅說:「你不要逼我喔」,讓被害人不敢反抗,只能逃離現場。這些行為已符合加重準強盜罪之客觀要件,在主觀上也有明確的犯罪意圖。

強盜罪可能要關多久?可以和解嗎?

強盜罪的量刑長短,依照暴力程度、被害人傷害狀況以及犯罪動機有所不同,一般強盜罪基本刑期可能 3 至 10 年,若涉及加重情節,如持武器、多人合謀或造成嚴重傷害,則可能加重至無期徒刑。至於和解問題,強盜屬公訴罪,法律上即使被害人和解,也無法完全免除刑責,但在量刑時可以視為從輕考量,實務上和解可能減少部分刑期或取得緩刑。了解這些規範,有助於被告或家屬做好法律準備,也能降低法律風險。

遭控強盜罪該如何自保、澄清?客製化專業法律對策

若不幸捲入強盜案件,而您確實是有苦衷,或遭人汙衊的話,其實也有很多方式可以為自己爭取無罪判決、減刑機會的!

實務上,常會依據強盜罪的構成要件作為突破點,包括「不法所有之意圖」、「強暴或脅迫行為」。舉例來說,若您與對方之間的糾紛本身具有正當性,例如對方積欠您借款遲遲不還,或雙方已明確約定可以暫時使用該筆財物,這類情況可能難以成立強盜罪。

此外,法律對於「強暴或脅迫行為」也有嚴格的標準,必須達到讓被害人不敢或無法反抗的程度才算成立。因此,民眾也可以想辦法舉證當時的情況並不是這樣,可能只是言語激動、音量提高,且未持兇器或作出實質威脅,這些都是常見的抗辯方向與舉證重點。

如果案件情況對當事人不利,也可以選擇自首、自白或與被害人和解等方式。若能在犯後展現良好的悔過態度與補救行為,通常都有較高機會爭取減輕刑責。

“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shall be the highest law."(人民的安全是最高法律)──Marcus Tullius Cicero馬庫斯.圖利烏斯.西塞羅。

強盜罪屬於重刑之一,【85885法律團隊】在此提醒大眾,切勿知法犯法、危害社會安全。倘若您真是遭人誣指,我們將協助您全面分析案情、蒐集有利證據,並在法庭上勇敢捍衛您的權益,力求還原真相。